安康市水利局网站信息报送及公开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0-01-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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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7年安康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结合全市水利工作职责,为促进市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及市水利局网站(http://slj.ankang.gov.cn)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办法化,保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水利局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由市水利局各分管领导负责,市水利局各科站院依据本办法向信息科提供本单位需要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的相关信息。(具体分工为市直动态、通知公告、媒体聚焦和政策法规由各科站院结合自身职责提供信息;领导之窗、组织机构、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由政办科负责提供更新信息;目标责任考核由政办科、规计科负责;党的建设由监察室负责;规划计划由规计科负责;重点工程由规计科、技术科负责;河湖长制由河道科负责;脱贫攻坚由供水科、防洪办、渔业局、水保站负责;城市创建由创建办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由规计科、质监站负责。)

第四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水利局各科站院发布信息需经负责人初审后,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各县区水利部门发布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市水利局网站投稿邮箱(fxbxxk@163.com)进行报送。未经领导审签的信息,一律不予刊发。

第六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全市水利工作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八条 市水利局各科站院发布关系重大的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各县区、市水利局各科站院报送信息前应提前浏览市水利局网站相关栏目信息,避免重复报送已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市水利局各科站院在文件制发过程中需要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信息科负责在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在发布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予以说明,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各科站院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工作办法,确定1名通讯员,科站院负责人是信息上网的责任人。各科站院在人员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信息科。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水利局各科站院每月25-28日将本月该公开的信息报信息科发布,信息科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水利局各科站院、各县区水利部门信息采用情况,作为安康市水利系统信息报送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咨询投诉栏目收到网上信访信息后,首先由市水利局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签阅后,交市水利局科站院在5—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电子版报局政办科,通过网上信访平台答复上访者;确实难以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局政办科说明原因或进展情况,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告知上访者。

第十四条 按照《2017年安康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市水利局各科站院务必及时向信息科提供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