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地下水法规配套制度建设 为扎实追赶超越系统治水兴水提供保障——对《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和 《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的解读

作者:发布日期:2018-03-13 17:39
分享到:
文件名称 加快地下水法规配套制度建设 为扎实追赶超越系统治水兴水提供保障——对《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和 《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的解读
索引号 016048180/2018-0414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3-13 17:39

 在《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省水利厅站在扎实追赶超越系统治水兴水、持续推进节水护水创新的战略高度,从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最关键问题入手,立足于地下水节约保护,制定出台《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两个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和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一、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是全面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管理的重要举措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多来,各级水利部门和地下水管理机构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取水工程登记、施工方案审查、地下水监测管理等工作,组建地下水水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地下水保护管理正在步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是依法地下水保护管理最关键的环节。因而,制定实施两个规范性文件,是对《条例》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对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具有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一是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据第一次水利普查统计,全省共有各类取水井143.68万眼,其中规模以上取水井14.62万眼。但由于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缺乏有效监管,存在着布局不合理,数量多,密度大,质量不高的现象。一些建设单位随意加深取水层位,盲目扩大地下水开采规模,不按相关技术规范实施建设,危及地下水安全。我省现有省级地下水监测站636处,数量少,监测手段落后,市、县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基本没有建立,监测工作仍然不够规范。这些都需要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热井和集水廊道等及其配套设施。《条例》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登记、注销以及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做出规定,对地下水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这些条款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细化,确保《条例》规定落实。

三是规范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需要。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监督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细化落实各级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权限和责任,依法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执法管理行为,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地下水监测是地下水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家地下水监测项目安排我省的558处自动监测站,将在2017年年底前建成,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下水监测制度,统一监测站网建设标准,落实监测站网建设和管理责任,规范日常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地下水监测站网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监测工作规范高效,监测设施安全运行。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颁布实施后,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即着手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组织起草《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并反复征求了各市水利(务)部门和地下水管理机构意见。2017年2月22日和5月17日,省水利厅先后两次召开两个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会和讨论会,邀请省法制办参与了审查,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修改完善。7月6日,厅务会审议通过两个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是贯彻《条例》的重中之重

      乱打井、滥打井是地下水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因此,《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依法管好地下水取水工程,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为了切实落实好《条例》有关规定,《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用十九条从管理范围、权限、职责,施工方案编制、审查、核验、登记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和细化,提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和操作规程。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管理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包括地下水源热泵井和地埋管地源热泵井)、集水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都适用本办法。并将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等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二是确定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规定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是细化了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钻(孔)深度大于200米(含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水工程疏干排水设计日排水量或者按用水定额核算日排水量大于2000立方米(含2000立方米)的,编制施工方案报告书,其它的填报施工方案报告表,由地下水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或批准意见。

四是明确了工程核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在工程建成后30日提交核验材料,地下水管理机构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合格的,由申请人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

五是细化了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由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省市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登记信息的审核汇总,实行动态管理。

三、依法开展地下水监测是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依法加强地下水监测,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情况,是科学制定地下水保护管理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节约、保护、管理措施的基础性工作。《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共分五章二十一条,对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动态监测管理、数据运行与共享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定实行分级负责,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需要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地下水监测站建设方案,报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审查。

二是地下水监测站网管理。规定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国家及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由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各设区市组织实施。市、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运行维护。其他监测站的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是地下水动态监测。规定监测项目为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等,明确了监测频次、资料汇交、资料审核和月度、年度监测资料上报时限。

四是监测成果运用。规定县级以上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成果报告,由相关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发现地下水监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接近地下水水位控制红线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的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

五是保障措施。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度,落实地下水监测责任。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测队伍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