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8-09-1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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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23-0228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规计发〔2018〕20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9-15 11:10

各县区水利局、宁陕县农水科技局、恒口示范区社管局:

为健全和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行为,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工程价款结算

(一)水利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水利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二)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合同管理部门:核实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 

3.现场管理机构:核实价款结算的工程量。

4.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三)其他要求

1.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2.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足额扣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3.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在没有交足前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4.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在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退还。

5.最后一次进度款的结算为完工结算。

二、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1.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同等金额和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凭相关证明(项目资金审批表或者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可不需提供支付担保。 

2.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应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专项条款的具体补充,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应当把建设、施工单位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现金担保托管协议,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单、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资金审批表)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提交给合同备案机构和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单位。 

3.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采用现金的形式时,建设单位、承包商、银行应签订三方担保金托管协议。 

4.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采用保险形式时,应选择注册地在安康并批准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为担保证明,保险合同应注明保险内容、理赔金额、理赔方式和时间等,责任义务明确。 

三、其他要求

1.各县区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各县区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抽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都有权向水利部门予以举报。
      3.
对业主及承包商拒不履行合同协议、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由县区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名单”。


安康市水利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