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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1-01-2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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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纪委机关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安康市监委

安康市金融办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委、纪委、组织部,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级驻安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

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全市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严禁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增强防范意识,深刻认识非法金融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


近年来,我市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非法集资是指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金融活动通常是以优厚的回报、响亮的口号为幌子,博取民众心理的认同,欺骗性、迷惑性非常强,参与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常见的非法金融活动有非法集资、高利借贷、传销等等。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金融知识、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鉴别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纪法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行为,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以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一)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或便利;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人员、单位或机构、组织逃脱或减轻相关责任以及转移、藏匿、隐瞒涉案资产,或为非法金融活动宣传造势、站台,充当“保护伞”;


(四)公开或变相在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入股、任职;


(五)组织、参与高利借贷行为,特别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或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后以高利转贷给企业或个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以投资、入股、超出法定借款利息出借资金等形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办理金融行业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八)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组织、操纵、煽动、教唆、胁迫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群众上访闹事、传播谣言;


(十)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


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严禁以上行为的同时,要积极教育、劝导、阻止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亲友及身边群众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主动向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及身边群众宣传讲解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政策、知识及危害。


三、从严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非法金融活动行为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分认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理性投资理财。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模范带头,严禁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主动清退非法募集资金,坚决制止非法金融行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自本通知下发后,对立即停止非法金融活动并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组织、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处理,或者隐瞒不报、压住不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请拨打举报电话:12388。




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安康市监察委员会             安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