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18号)精神,日前,市防汛办印发了《安康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四章十五条,从职责分工、制度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对全市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全市各级防汛部门及气象、水文、水库等部门建设的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系统设施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由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运行工作,其中,在项目建设合同保质期内的由承建单位负责。
《办法》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完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县区防办要建立和完善山洪灾害预警平台运行管理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预警广播系统管理制度及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管理岗位责任制。二要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各县区防指负责足额落实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三要做好项目日常管理维护。各县区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平台系统及各类自动预警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水文部门要将山洪灾害项目建设的自动监测站纳入水情报汛站统一管理,镇(办)、村组(社区)要做好群测群防设施设备的管护,及时发布预警,提前组织人员转移。
《办法》强调,各级防汛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防汛减灾工作合力。各县区防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