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安康市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市实施湖长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在2018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湖长体系,并抓好湖长制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湖长制的实施范围,要求对常年水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及水库(含电站水库)实施湖长制,同时对全市所有人工湖、堰塘等水体按湖长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与河长制紧密衔接的市、县(区)、镇(办)湖长制组织体系。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担任市总湖长、副总湖长;各县区按照所在区域和所属流域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设立湖长,大中型水库落实县区级湖长,确保湖库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