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紫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制定出台了《紫阳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明确13种问责情形,为全县“河长制”工作落实提供坚强保障。
《办法》规定,“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河长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工作分工对河长制负主管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未完成该县“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及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对县直各相关部门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存在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措施;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不按 “河长制”部门工作职责履行相关职责及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同时,对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及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将从重处理。
问责方式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停职、调整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