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出台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近日,紫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制定出台了《紫阳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13种问责情形,为全县“河长制”工作落实提供坚强保障。
《办法》规定,“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河长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工作分工对河长制负主管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未完成该县“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及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对县直各相关部门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存在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措施;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不按 “河长制”部门工作职责履行相关职责及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同时,对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及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将从重处理。
问责方式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停职、调整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日前,汉阴县水利局召开汉江非法采砂行政处罚听证会,旨在通过公开、合法的程序,将依法行政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水行政处罚行为正确实施,为深化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5月9日上午,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一组村民夏某,用自己的铲车和雇请他人的1台采砂机械在汉江实施采砂作业不久,就被当地群众发现并举报。接到举报后,汉江漩涡段河长、漩涡镇党委负责人带领镇干部和河道警长立即赶到现场予以制止,随后会同县水利局、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联合执法,当场暂扣铲车1辆和采砂机械1台。
听证会上,主持人宣布了听证会纪律及相关听证参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水政案件调查人员就多方调查取证结果,陈述了当事人夏某的违法事实,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和运用法律依据,当事人夏某在该处采运汉江砂石属无证违法采砂。按程序举行听证会后,汉阴县水利局决定依法对夏某做出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河道原貌、回填沙坑、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并处罚款1.2万元。
汉阴县全面实施河长制以来,这是该县召开的首例水事违法案件听证会。市、县河长制方案出台后,汉阴县细化目标任务,积极发挥涉河沿线镇、村河长和警长职能,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共制止非法盗采河道砂石违法行为5人次,立案查处非法采砂案件2起,扣留采砂机械2台,制止电鱼10起,有力地维护了河道水生态环境,引起积极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