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中省市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我局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政办科负责对全局信息公开做经常性的保密审查,信息科负责对局门户网站的上网信息做经常性的保密审查。如发现公开信息涉密,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涉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七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我局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对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站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政办科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我局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我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我局信息,各科站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科站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我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局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