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精神,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79号)文件分工,紧紧围绕有关水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问题,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公开内容
(一)围绕行政管理推进政务公开
1、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审批办理主体、审批环节、承诺时限、办理所需材料、办理流程、事项类型、办理结果等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围绕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取消、下放、衔接、清理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政办科。
2、加强权责清单目录公开。按照职能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办科。
3、加强涉水政策性文件公开。围绕中省市部署的各项重大水利改革发展任务,围绕全市水利中心工作,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做好水法律法规的信息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宣传和解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废止、失效等情况进行定期公开,确保依法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政办科。
4、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加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力度。财政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况外,都要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及时更新“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责任单位:政办科,局属各单位。
(二)围绕执法管理推进政务公开
5、加强水政执法信息公开。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水利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重点推进水利工程稽察、水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大水行政监督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保护的涉秘和个人隐私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应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牵头单位:水资科,规计科、水电科、河库科、渔业局、水保站配合。
6、加强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牵头单位:规计科。
(三)围绕水利改革推进政务公开
7、加强“河长制”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情况,公开实施方案、管理保护目标以及河湖保护情况。责任单位:河长办。
8、加强民生水利工作信息公开。扎实做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防汛抗旱、农村饮水安全、水资源管理等民生水利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全市汛情、旱情等信息,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大水利扶贫工作进展、扶贫成效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防汛办、规计科、水资科、供水科。
9、推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重大水利项目,要公开重大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招投标、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基本信息和实施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规计科,各相关科室和单位配合。
10、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安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单和取用水情况,持续推进汉江重要支流水污染防治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水资科。
11、加强水保生态修复信息公开。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方案编制、竣工验收、管理督察等生产建设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其效益调查分析,水土保持信息建设与管理,水土流失普查,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水保站。
三、公开方式
以安康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渠道,同时结合微博、公众号、公开栏、公开电话和公开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政务公开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各科室要对照公开的内容,紧紧围绕本单位、科室的工作职责,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配合,突出政务公开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科站公开的信息加强审查,切实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科室、各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安排专人编制公开目录和内容,并于2017年8月1日将公开资料报局政办科。所有政务公开内容要在今年12月前完成。
(三)主动接受监督。市水利局网站设立政务公开社会监督专栏,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投诉举报信息平台等方式,广泛接纳群众对我局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局政办科对各科室、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在水利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科室、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方案落实主体责任,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或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对各科站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各科站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