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为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在—般情况下,当实际发生的洪水不大于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过防洪工程的正确运用,能保证工程本身或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中国对已建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标准GB 50201—94《防洪标准》执行;对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具体体现为防洪控制点的最高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河道安全泄量。
防洪标准与工程本身或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直接有关,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对防拱标准用规范予以规定。在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中,一般按照规范选定防洪标准,并进行必要的论证。对特殊情况,例如洪水泛滥可能造成大量人口死亡等严重后果时,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可采用比规范规定更高的标准。如因投资、工程量、移民等因素的限制一时难以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也可以分期达到。
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不相同,例如,日本对特别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镇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其他国家的防洪标准大体在此范围内。农田的防洪标准—般为防御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亚一般农牧业只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国密西西比河防洪规划采用的标准是按水文气象法作出的“计划洪水”,约相当于频率法的100年一遇洪水。
中国的防洪标准过去没有统一规定,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该标准对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含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库、水电站、灌排工程、供水工程、堤防),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分别不同规模、不同情况规定了应采用的防洪标准及处理有关问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