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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作者:发布日期:2010-07-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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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发〔20106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9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以及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杆线等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及时拆除。

2.14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空调外机位置应整齐划一;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三、公共场所及设施

3.1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不能有坑凹、隆起、破损、地砖松动等现象,道缘石、护栏、路牌、人行道铺装材料不能缺失,交通标线、标志要完整清晰,不能有黄土裸露、井盖残缺、下水道堵塞、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3.2 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3 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下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3.4 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3.5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阅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3.6 公共场所设置的座椅要保持干净、完好。

3.7 城市中心区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对已建的架空管线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8 交通信号、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造型应美观,并保持完好、整洁。

3.9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管理区域,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点,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其他需设置临时占道摊点的街道和公共场所,应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数量,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

3.10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步行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3.11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3.12 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

3.13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3.14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3.15 城市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告知或引导护送至民政救助部门实施救助。

四、环境卫生

4.1  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冬季雪后及时扫雪、铲冰,非结冰季节主次干道按要求洒水作业。

4.2 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密闭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4.3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废物箱(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配置符合标准要求。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4.4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并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4.5 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城市主次干道、人车流量大的道路沿线、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公共汽车首末站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中一类公厕不少于总数的20%

4.6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4.7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小于58分贝。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一类、二类区,不得开设金属切割、打磨等产生高噪声的门店;商店、经营单位不得使用高音量的设备吸引顾客。

4.8 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现有的锅炉、茶浴炉使用时不得冒黑烟;餐饮业要有油烟、烟尘污染处理设施;烧烤摊点不得使用燃煤等有烟烧烤炉具;街道两边和夜市的饮食摊点不得使用有烟煤、燃煤散烧等重污染燃料,要使用液化气、天然气、无烟型煤等轻污染燃料。

4.9 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四包”( 包卫生清洁、包秩序良好、包绿化优美、包设施无损)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不乱堆、乱放杂物,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4.10 餐饮经营单位、门店禁止使用一次性和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4.11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机动车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农用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4.12 原则上不允许在街头设置临时销售、咨询、宣传站点,确需设置的,须经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安排,定时、定点设置。

   4.13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4.14 禁止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五、园林绿化

5.1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5.2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并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5.3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车人通行,上不碰架空线的原则。
   5.4   
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和露宿。

5.5 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5.6 鼓励和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

六、广告标识

6.1 霓虹灯、灯箱、广告牌、门店招牌、显示牌、画廊、招贴栏、阅报栏及各类招牌等应依法设置,保持规范、整齐、美观,同时不得影响火灾扑救、通风及排烟,保证安全。

6.2 市区批准设置的屋顶和户外广告应符合安康市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6.3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有时代感。

6.4 临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应统一规范。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6.5 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及节庆标语应使用规范字体,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不得出现污损。

6.6 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必须齐全、规范、醒目、整洁。

6.7 过时、破旧的广告牌由业主单位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新。

6.8 布幔、横幅、气模、气球和节日标语的悬挂方式、地点、时间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七、施工工地

7.1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刚性围挡、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止扬尘措施。施工区与办公、生活区若没有分离,必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隔离墙。工地道路应硬化,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6点禁止施工,并有效控制现场混凝土搅拌作业机械设备的噪声。工地的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设置应符合相应规范。建筑垃圾应及时运往转运堆场,不能有凌空抛掷现象,禁止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7.2 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7.3 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分段施工有围护措施,并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整洁。

7.4 施工工地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环境。

7.5 拆除建筑物的工地应采用浇湿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7.6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遗撒垃圾杂物污染路面。

八、城市照明

8.1 城市道路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亮灯率不低于98%。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要求,照明率不低于95%。灯杆必须整洁,不能歪斜、悬挂杂物等。不能有照明设施损坏、路灯不亮、装饰灯断亮等现象。

8.2 地面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藏在绿化带内或埋于地下,不影响驾驶员行车视线。

8.3 桥梁景观照明和楼宇景观照明应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4 城市小品的景观照明设施要根据城市小品本身的特点设置,并与周围景观协调;景观灯具设计简洁、美观、有时代感;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选点合理,采用显色系统高的照明光源,避免灯具外露及眩光产生。

8.5 市内各名胜古迹及城市主要街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街景要求进行亮化。

九、河道水域

9.1  城市河道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9.2  河道、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和打捞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水面漂浮物。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9.3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9.4  经批准建设的临河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建筑范围内的河岸建设,形式应保持传统风貌。
      9.5  临河、跨河等各类建设工程应先报规划、河道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要求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
      9.6  临河道设置、扩建排水()口或改变排水()口位置必须经市政、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排水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遮挡措施。已有的排水()口设施应尽量避免裸露,现有污水排放口的污物和污迹应定期清理和清洗,保持河岸立面整洁。
      9.7  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障阻水。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9.8  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应按照规划要求后退河道蓝线,临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同时应搞好沿河绿化。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建()筑物,规划、河道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责令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建。
      9.9  河道景观地带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
      9.10  河道、水域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或其他废弃物;

2)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

3)超标排放各类废水;

4)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5)排放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6)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7)堵塞河道、淘沙捞石;

8)在河道及其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作业。

十、附则
      10.1  本标准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理。
      10.2  本标准自2010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