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意见》,实行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和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通过提高从业单位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参建方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追究,确保全省水利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实施意见》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实施意见》规定落实质量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水利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操作。因违规操作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保障措施。全省水利工程实行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并在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及时签署授权书,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同时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并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倒逼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自觉履行职责。
《实施意见》强调明确监督管理,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做好本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工作,其法定代表人除负有领导责任外,还应对合同履约负监督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