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3-0239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水发〔2018〕99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5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5-18 10:00 |
各县区水利局,宁陕县农水科技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在原《安康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制定了《安康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康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安康市水利局
2018年5月16日
安康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市涉农资金整合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保障审查工作质量,方便审查申请单位和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办理技术审查事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辖区内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技术审查及涉水项目的相关技术论证评价。
第三条 技术审查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是项目批复、核准、许可的技术依据。
二、审查范围
第四条 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单项规划及专项规划;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修复的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文件和重大设计变更;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技术审查任务。
第五条 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67号)附件1之外的项目。
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各类水利项目,经县区水利局书面申请,可提供技术审查服务。
三、审查权限
第六条 规划类:跨县级行政区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单项规划、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跨市级行政区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单项规划、以市级行政区为单元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第七条 工程类:市级审批的汉江综合整治工程、重要支流治理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县城供水工程以及跨县级行政区河流的水生态、水景观工程等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
上述工程,超出市级审批权限的,但需市水利局转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第八条 评价论证类:跨县级行政区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水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非跨县级行政区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水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河项目审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主体工程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立项、核准、备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属市级及市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的专项评价论证类技术报告主要包括:跨市级行政区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水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具体明确的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征求其意见后组织技术审查或初审工作。
四、审查流程
第十条 技术审查分合规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和审查意见形成等三个阶段。合规性审查由业务主管科站负责;技术性审查由专家组负责;审查意见由业务主管科站拟定初稿,技术管理科复核后报局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工作按以下流程组织开展
① 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单位(县区水利局)向市水利局报送审查申请文件1份,报送设计文件2套(含相关附件)。文件统一送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由窗口受理后转交市水利局相关科室。
② 收文办理。政办科将申请文件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交业务主管科站。
③ 合规审查。业务主管科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并填写“-----项目合规性审查通知单”。合规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有无申请文件及文件有无批示意见;项目审批权限是否属于本级范围;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是否合规有效,签章是否完整;设计内容是否齐全并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其它限制因素。对符合上会条件的向分管领导报告,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
④ 会议准备。业务主管科站将符合上会条件的“-----项目合规性审查通知单”交技术管理科,技术管理科根据审查项目的相关要求,拟定特邀专家名单报局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确定后,印发召开审查会议的通知。设计文件(包括附件)报送8套(需要增加套数的另行通知),由业务主管科站负责送至特邀专家(附***审查专家意见表)。
⑤ 修改意见。业务主管科站根据专家意见整理形成审查修改意见,其由技术管理科复核,由局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定。
⑥ 设计文件。由业务主管科站督促审查申请单位,按照审查修改意见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后形成设计文件(报批稿)。
⑦ 审查文件。业务主管科站依据设计文件(报批稿)起草审查文件。审查文件由技术管理科复核,由局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核,再由分管业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以正式文件印发,其作为批复、核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⑧ 资料归档。资料归档分审查文件和设计文件两部分。审查文件由政办科归档,包括审查意见签字文头、审查参会人员签字名单(含专家组签字名单)、申请审查的文件、投资核定表等;设计文件(报批稿)由业务主管科站和技术管理科归档,包括报告、图册、概算、地勘、专家书面意见等各存一套。
五、审查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审查会议参会人员由局分管业务领导、分管技术工作领导、业务科站和技术管理科负责人、特邀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
① 特邀专家。专家从省、市水利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邀请。专家由技术管理科邀请,专家人选由局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定。
② 相关单位代表。包括邀请的市级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代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审查的专家
① 设计文件编制成果中的实际参与人员;
② 与项目审查成果有其他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
③ 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参会2次以上的人员;
④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专家的人员。
六、审查组织
第十四条 审查会议分两个层次,整个会议由分管业务的领导主持,其中技术审查由局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主持。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科站参会人员主要负责对项目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合规性、与规划的一致性以及与行业政策、产业政策相容性方面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参会人员的联络召集和会议记录,根据相关规范和工作需要以及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建议,起草审查意见或审查修改意见并督促审查申请单位修改完善。
技术管理科参会人员负责专家意见收集记载,复核审查修改意见或审查意见。
专家根据专业分工,主要负责审核技术文件对国家颁布的技术规程、编制规范的执行情况,对项目总体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采用的分析、计算、论证、评价方法和成果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同时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设计文件修改成果的审核。
受邀单位代表根据部门职能对审查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审查申请单位代表对审查论证对象的背景和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负责会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审查会议中使用的设计文件,由申请单位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一般应在召开审查会议7天前分送参会人员,特邀专家应在会前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应派主要编制人员参加审查会议并做好幻灯片等汇报准备工作。审查申请单位应在会前向技术管理科提交设计文件涉及的最新现场视频资料以及相关图片资料。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技术审查方案由局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6日印发的《安康市水利局局关于印发水利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水发〔2013〕9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