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瀛湖法庭公开审理龚某明、龚某波父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案件,这是迄今为止瀛湖生态旅游区境内公开审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8年6月2日晚11点左右,瀛湖渔政执法部门在流水河区域现场查获龚某明、龚某波父子正在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收缴违法电鱼器一台、电瓶两部和其他辅助物品,以及渔获物50余斤。龚某父子二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随即,瀛湖渔政执法部门将此案移送汉滨公安分局。8月24日汉滨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龚某明、龚某波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9月17日汉滨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龚某明、龚某波均当庭认罪。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明、龚某波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龚某明、龚某波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筹资6000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生态环境,有悔过表现,法庭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龚某明、龚某波罚金,进行鱼类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没收作案工具并追缴违法所得。
庭审现场,沿湖的涉水村村民代表、渔政执法人员共计30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