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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水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9-02-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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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局,宁陕县、镇坪县农水局,局属各科站:

为有效推进我市水利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规范涉水问题线索管理,提升水利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业化水平,市水利局研究制定了《安康市水利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水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请局属各科站和各县区水利部门认真执行。

    附:《安康市水利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水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安康市水利局

2019年225

安康市水利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水

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核查,规范处置流程,提高核查效能,进一步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安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水线索,主要是指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走访排查、举报控告、批转交办等渠道,发现、接收的涉及水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各类可能涉黑、涉恶、涉乱、涉腐、涉及“保护伞”等专项斗争内容的初步信息(以下简称涉水问题线索)。

第三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水线索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受理、分类核查、层级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做到全面搜集、深挖彻查、研判准确、结论可靠、处置得当,群众满意,切实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水利系统。

第二章 线索摸排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工作责任,围绕水利系统涉黑涉恶打击重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层层签订摸排工作责任书,确保摸排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第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水利系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负总责,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加强常态化排查,注重从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利用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广泛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提供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并通过媒体报道、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涉水问题线索。

第三章 受理登记

第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涉水问题线索,要确定专人进行汇总登记,对线索来源的原始记录材料统一编号,实行一案一卷,单独建档存放。

第九条 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登记要客观、全面、准确,不缺项、不漏项,对每条线索来源渠道、获得时间、主要内容、筛查研判、核查单位、交办要求、核查进度、承办结果等信息逐项登记,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确保所有线索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时更新台账管理,确保每条线索有研判、有核查、有结论、有反馈。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向市水利局和县区扫黑办报送当月线索摸排核查总体情况,包括总体数量、线索类别、线索来源、已核实处理数量等。对临时交办重点线索,应一事一报或专项报告,重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上报。

第四章 流转交办

第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登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要配合同级扫黑办进行初步筛查、甄别,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理。

(一)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多人联名举报,不同举报人就同一涉黑涉恶问题多次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以及涉及政法干警、市管干部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列为重要线索(A级),上提一级,由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分析研判,交上级部门核查处理。

(二)对线索所反映的问题存在涉黑涉恶可能性和可调查性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线索,列为一般线索(B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会商研判,按线索性质、内容及职责分工,做好移交本部门线索的核查处理工作。

(三)对可以明显排除涉黑涉恶的问题线索(C级),由同级扫黑办负责人确认,报专项斗争分管领导批准后,排除出专项斗争工作范围。

对排除涉黑涉恶的问题线索,应根据线索性质、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在处理这类线索中需调查核实是否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如有立即报同级扫黑办处理;有举报人、控告人或受害人的,应反馈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交办线索应严格按程序层层把关,未经领导审核同意的线索一律不得转出。具体程序是:线索管理人员提出初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扫黑办研判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扫黑办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定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扫黑办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进行交办。

第五章 线索核查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收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核查通知后,应及时对该线索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向同级扫黑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报核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问题线索核查情况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经历、联系电话等;

(二)问题线索核查办理基本情况,包括核查责任人、采取具体工作措施、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构成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是否存在“保护伞”“关系网”等;

(三)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违法犯罪嫌疑”“具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无违法犯罪嫌疑”等核查结论;

(四)通过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十六条 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经过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单位可以申请办结:

(一)举报事项全部逐条核查清楚,对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作出核查结论。重大案事件已经依法处理,对存在的信访矛盾纠纷已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化解,消除社会隐患。

(二)核查结论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违法犯罪嫌疑”的,相关责任单位已开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工作;核查结论为“具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核查责任单位已按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相关单位查办并报同级扫黑办备案;核查结论为“无违法犯罪嫌疑”的,调查工作全面细致,排除犯罪嫌疑的依据充分可靠,已按排除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流程办理。

(三)对实名举报的当事人,线索核查单位在线索申请办结前进行了回访反馈,举报人、当事人对核查结果表示认可,对举报人、当事人提出的超管辖范围的诉求,立足查清的案件事实,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对提供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举报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举报人相关信息不被泄露,落实了有奖举报政策。

(五)对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需要原重新组织核查的,核查单位在收到重新核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重新核查情况和结果。

第六章 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一律按密件处理,摸排核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透露线索内容和核查情况。

第十九条 要确定专人进行线索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查收举报信箱及电子邮件,确保涉黑涉恶线索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案件线索,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严禁其他无关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和打探案件线索情况。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对提供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举报人及直系亲属,要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举报人相关信息保密和人身安全,坚决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行为,鼓励支持群众依法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线索排查不重视、不到位,对本辖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掌握未掌握的;

(二)线索核查不认真、不细致,作出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核查建议,而被上级以涉黑涉恶类案件立案侦查的;

(三)对群众举报和部门通报、移送线索不受理、不核查、未能及时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

(四)在线索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降格处理,徇私枉法、通风报信的;

(五)扫黑办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线索失密、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水利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各级扫黑办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核查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依各级扫黑办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