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市委及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成效考核细则》已经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
2019年3月28日
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成效考核细则
为确保新一轮城市创建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提高城市创建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按照城市创建工作实际和“五城联创”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将创建考核对象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施考核。
(一)区域创建组。10县区和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实验区)。
(二)重点任务组。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中承担有专项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
(三)共性任务组。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中承担共性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城市创建工作组织管理;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城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三)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分解下达的城市创建重点工作任务及阶段性专项任务。
三、分值权重
(一)区域创建组。创建组织管理10分、宣传教育10分、国卫巩固15分、国森巩固15分、创文工作20分、综治创优15分、生态文明15分。
(二)重点任务组、共性任务组。创建组织管理10分、宣传教育10分、国卫巩固10分、国森巩固10分、创文工作20分、综治创优10分、生态文明10分、社区帮扶20分。
四、方法程序
(一)日常检查。市创建办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出问题,落实整改。
(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印发考核标准。市创建办根据年度重点目标任务,于考核前将考核标准连同考核通知印发被考核单位。
2、实地查看。对照创建工作任务,实地查看被考核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实效。
3、查阅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在完成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必要的文件、图片、档案资料等。
4、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领导汇报城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有《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加分项的,填写《安康市城市创建考核加分申报表》并提供印证资料交考核组。
5、反馈意见。考核组根据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城市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考核汇总
各考核组在考核结束3天内向市创建办督查组提交考核情况、被考核单位评价意见和赋分情况。市创建办督查组根据《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在征求相关工作组意见的基础上,审核有关单位的加分申请,提出对有关单位的减分意见。综合相关情况,提出被考核单位等次初步意见(年度考核需组织市创建办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负责人开展综合评议,具体考核计分办法按照《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经市创建办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报请市创建工作指挥部责任副总指挥审定。
六、考核计分
(一)县区创建组和共性任务组:半年考核得分=创建组织管理+创建达标任务+奖惩分;年度考核得分=(上半年考核得分+下半年考核得分)÷2× 90%+综合评议的 10%。
(二)重点任务组:季度得分=创建组织管理+创建达标任务+奖惩分;年度考核得分=(1季度得分+2季度得分+3季度得分+4季度得分)÷4×90%+综合评议的 10%。
七、等次评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分别按照区域创建组、重点任务组、共性任务组3个类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占所有被考核单位的35%,其中区域创建组35%、重点任务组40%、共性任务组25%。
对在各类创建验收、复审复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或部门行业得分率(创建实际得分占指标任务分值的比率)超过专家组得分率(考核实际得分占创建指标分值的比率)的部门单位直接评为优秀等次。
对在各类创建验收、复审复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创建验收、复审复验没有通过的部门单位,直接评为“差”等次;部门行业得分率低于创建达标率(创建最低达标分值占创建指标分值的比率)的部门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八、结果运用
按照《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以及《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表彰奖励和惩戒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