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规划 (watershed planning), 以江河流域为范围,研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为中心的长远规划。是区域规划的一种特殊类型,国土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内容为:查明河流的自然特性,确定治理开发的方针和任务,提出梯级布置方案、开发程序和近期工程项目,协调有关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关系。
定义
流域规划与地理学关系密切,同其中水文地理学、农业地理学、工业地理学、交通运输地理学联系更多。按规划的主要对象,流域规划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江河本身的治理开发为主,如较大河流的综合利用规划,多数偏重于干、支流梯级和水库群的布置以及防洪、发电、灌溉、航运等枢纽建筑物的配置;另一类是以流域的水利开发为目标,如较小河流的规划或地区水利规划,主要包括各种水资源的利用,水土资源的平衡以及农林和水土保持等规划措施。
发展简况
流域规划始于19世纪,1879年美国成立密西西比河委员会,进行流域内的测量调查、防洪和改善航道等工作,1928年提出了以防洪为主的全面治理方案。以后如美国的田纳西河、哥伦比亚河,苏联的伏尔加河,法国的罗纳河等河流,都进行了流域规划并获得成功,取得河流多目标开发的最大综合效益,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中国自50年代开始,对黄河、长江、珠江、海河、淮河等大河和众多中小河流先后进行了流域规划。其中一些获得成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但也有一些流域规划,因基础资料不够完整、可靠、系统,审查修正不够及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70年代末以来,对一些河流又分别进行了流域规划复查修正或重新编制的工作。
规划原则
江河流域规则的目标大致为:基本确定河流治理开发的方针和任务,基本选定梯级开发方案和近期工程,初步论证近期工程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规划原则有所差别。中国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制订的《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规定:①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处理好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除害与兴利、农业与工业交通、整体与局部、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游、滞蓄与排洪、大型与中小型、以及资源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关系。②贯彻综合利用原则。调查研究防洪、发电、灌溉、航运、过木、供水、渔业、旅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现状和要求,分清主次,合理安排。③重视基本资料。在广泛收集整理已有的普查资料基础上,通过必要的勘测手段和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地质、地形、水文、气象、泥沙等自然条件,了解地区经济特点及发展趋势、用电和其他综合利用要求、水库环境本底情况等基本依据。
主要环节
包括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和近期工程的选择。河流梯级开发方案的拟定遵循下列基本原则:①根据河流自然条件和开发任务,在必要和可能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综合开发、利用的要求。②合理利用河道流量和天然落差。③结合地质地形条件,选择和布置控制性调节水库。④尽量减少因水库淹没所造成的损失。⑤注意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近期工程的选定要考虑下列基本条件:①具有较多较可靠的水文、地形、地质等基本资料。②能较好地满足近期用电和综合开发、利用的要求,距离用电中心较近的、工程技术措施比较落实的、建设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程,则在经济上比较合理。③对外交通比较方便。④施工条件比较优越。⑤水库淹没所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少。
规划要点
1.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2.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3.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6.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