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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水利部发布日期:2019-05-3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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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以及今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要求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的指示精神,落实水利部党组提出的“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需守住水旱灾害防御底线,守住水利工程安全底线。鉴于我国降雨时空分布不均,防洪与水资源利用、防洪与发电兴利等之间矛盾突出,一些水库、水电站调洪运用超汛限水位后未能及时消落,后续发生洪水时防洪库容不足;个别水库、水电站违规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甚至导致工程发生严重险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水电站和湖泊汛限水位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把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这项“防”的工作做细做好,水利部近日印发了《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原则、监督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等。《规定》明确适用于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明确了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上报的方式。《规定》明确汛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

  第三章明确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在汛限水位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明确了监督管理事项,包括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上报情况,汛期按批准的汛限水位运行情况,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等,同时规定了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位消落至汛限水位或以下的调度原则。

  第五章明确了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方式,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未按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信息,无调蓄洪水过程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调蓄洪水过程且长时间在汛限水位以上运行,经分析论证汛限水位回落过程不合理等情况均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单位确认违规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第六章明确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追究对象及追究方式。《规定》明确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