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
批准收费的 机关及文号 |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安康市物价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价发〔2017〕40号 |
|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 建设期间 | 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 | ||
生产期间 | 煤炭按照原煤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
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
排放废土、石、渣的 | 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