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二、办理权限
省级下放及市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市级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县级承接部门报备)。
三、受理条件
1、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已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验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符合水土保持标准要求。
5、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已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达到了2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
1)申请报备文件(在网上公开验收的情况等,原件一份,A4纸打印);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一份,及PDF电子版);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一份,及PDF电子版);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原件一份,及PDF电子版)。
2、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1)申请报备文件(在网上公开验收的情况等,原件一份,A4纸打印);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一份,及PDF电子版)。
五、报备方式
市政务大厅窗口申请报备
六、办理流程
1、现场报备流程
七、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