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实施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1-0152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0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3-09 14:40 |
近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修订前的名称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只针对了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此次修订扩大了保护范围,将乡、村饮用水水源也纳入法律规范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新条例调整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式,将原来以距离为标准的“一刀切”的划定方式,调整为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等因素,依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划定,更加符合管理实际。
新条例分别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采取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保护强度依次递增、禁止行为依次增多的累进式立法方式,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均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新条例规定,对无法避免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铁路、公路、输气、输变电、调水工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安全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管制等制度,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好我省的“水缸子”。
文件链接:http://slj.ankang.gov.cn/Content-2233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