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3-0271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水发〔2021〕205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09 17:17 |
各县(市、区)水利局,镇坪、宁陕县农水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瀛湖管委会办公室,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建立陕西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水建发〔2020〕75号),制定了《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水利局
2021年11月9日
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根据陕西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建立陕西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水建发〔2020〕75号)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强化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特制定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如下。
一、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基本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业指导的原则。
(四)依法依规、职责法定的原则。
(五)遵照本单位“三定”方案的原则。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监管范围
1.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1)市水利局负责对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2)局属单位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其职责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个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5)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6)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直属单位监管范围不包括主管部门为非水利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组建但未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2.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
(1)市水利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局属单位根据市水利局安排,全力做好相应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监管责任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及工作要求。
2.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3.明确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以及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4.组织对辖区内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保障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投入,组织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长效机制建设。
6.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或指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7.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建立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应用。市县人民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督导。
(三)监管领导责任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3.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专业监管领导责任。
(四)综合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承担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按职责权限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修订本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综合性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教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五)专业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业监管部门,承担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责任,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对水利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导专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三、工作机制和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各专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分工负责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工作。
(二)每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要点,统筹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要求,制订全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量化主要任务指标,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经批准后应全面实施。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各专业监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査计划对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尽职免责,失职问责。上级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情况应反馈给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安全生产考核依据。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应全面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利用水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根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数据,分析研判所辖区域、各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提前预警风险并分级管控。监督检查应以“四不两直”暗访形式为主,线上抽选项目或单位,用线下检查情况核实线上报送信息的真实性,检查中发现隐患应督促及时治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时应抽查有关工程或单位,检验安全生产监管效果。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1年内发生1起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市水利局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负责人。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要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需要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经费,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化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工作。要逐级逐单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将管辖范围内所有监管对象纳入水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传达、统计和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协调组织明确辖区内每一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包括综合监管负责人和专业监管负责人),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填写相关信息,有关信息调整或变动时应及时变更。
(八)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应参照以上清单,按照本单位“三定”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确定安全生产监管清单,制定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清单。
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清单》2.《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清单》
附件1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序号 |
监管责任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 |
监管标准或要求 |
责任部门 |
1 |
贯彻落实法律、技术标准、政策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职责分工。 |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及工作要求。 |
各科室,各单位 |
2 |
建立实施规章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职责分工。 |
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
各科室,各单位 |
3 |
明确机构、人员和职责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安全办)职责分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制订完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 |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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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细化安全生产监管清单,建立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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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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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确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需要的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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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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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组织对辖区内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2.制定管辖范围安全风险预警、分级管控规则,实施风险预警和分级管控。 |
局建管科牵头,业务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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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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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
各科室,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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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水利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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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
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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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局机关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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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实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保障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投入。 |
局建管科牵头,业务科室配合 |
2.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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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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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局建管科牵头,专业监管科室分工负责 |
2.按照规定指导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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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举报,联合惩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建立举报制度,受理辖区内有关水利安全生产举报。 |
局建管科 |
2.建立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应用。 |
局建管科牵头,各专业监管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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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1.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修订。 |
局建管科牵头,各科室实施 |
2.每2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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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辖区内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
局建管科牵头,各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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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附件2 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1 |
建设监督管理科 |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按职责分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长效机制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要求报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2 |
政办科 |
指导协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局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指导督促局属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发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3 |
规划计划科 |
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建设内容的编制工作。指导江河治理、水库工程建设以及水利产业园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4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指导灌排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5 |
水资源水保科 |
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水保园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职责范围非常规水源利用中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责任 |
6 |
直属机关纪委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7 |
水旱灾害防治监测中心 |
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工程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水域管理和保护中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指导防汛抗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毁恢复、山洪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8 |
库区移民工作中心 |
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9 |
水利执法支队 |
指导协调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10 |
水利工程技术中心 |
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11 |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有关安全生产建设内容的落实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