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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适用规则

作者:发布日期:2020-12-0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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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一步推动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决定给予处罚时在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幅度与时限确定等方面的处置权力。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选择的行政处罚应当必要与适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在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相对人所受惩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后所获得的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处罚形式。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一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相当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根据水事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水事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程度的定性档次。
    违法程度“轻微”,指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及与渔业资源等损害小、社会危害轻微、社会影响小的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一般”,指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一定损害、有一定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较重” 指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较重损害、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严重”,指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损害大、社会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中“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取下限处罚;减轻处罚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调低一档处罚,但不得低于下限。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直至取上限处罚,但不得超过上限。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和下级单位执行本《规则》和《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水政执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暂扣或提请发证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自由裁量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拒绝或拖延提供技术数据、技术鉴定的;
   (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与《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