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0-07-1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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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索引号 016048180/2022-0325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7-17 08:41


为党管档 为国守史 为民服务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档案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修订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促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下面就让我们走近《档案法》

了解更多知识吧!


《档案法》新在何处?

《档案法》的修订始终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开放导向,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任务,突出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理顺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优化档案科学管理、安全管理和开放利用有关制度,完善档案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一次全面的优化和升级。


理顺体制机制


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原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成“档案主管部门”。


健全制度设计


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档案,不得拒绝,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增加了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加大开放力度


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力。增加档案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规定。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发挥文化宣教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构建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推动信息化建设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新要求。


强化监督检查


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增强科技人才保障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政策链接:https://slj.ankang.gov.cn/Content-2330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