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鄂竟平就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答记者问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2-0333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05年09月0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05-09-03 19:34 |
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1号)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鄂竟平副部长。
一、为什么要修改《防汛条例》 鄂竟平副部长: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法规,标志着我国防汛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 《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长江、淮河、松花江、辽河、海河、珠江、太湖等流域都先后发生过大洪水,在抗御这些洪水的斗争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夺取了防汛抗洪的胜利,把洪涝灾害损失减少到了最低限度。实践证明,《条例》,在我国防汛抗洪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总体上是符合中国防汛抗洪实际情况的。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防汛抗洪实际工作的要求,原《条例》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原《条例》只对防御洪水方案的制订作了原则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各地都依据防御洪水方案制订洪水调度方案,以增强洪水调度的可操作性。但洪水调度方案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洪水调度方案的制定、审查、批准的程序和权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根据洪水调度方案制订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调度运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四是对拒不执行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运用计划的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等等,都对防汛工作的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时的。
二、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鄂竟平副部长:国务院对原《条例》作了四处修改,一是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是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三是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是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请您谈谈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鄂竟平副部长:作为《防洪法》的配套法规,《防汛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既规定了政府和部门的防汛抗洪职责,也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防汛抗洪抢险中的义务和责任。应该说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是保障防汛抗洪和抢险减灾工作顺利开展的法律基础。虽然这次修订的内容不是很多,但结合当前我国防汛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我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重点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一部好的法规,必须为广大民众所熟知,所接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防汛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上至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下至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家喻户晓。要利用修改后的《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开展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的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增强水患意识,学会怎样依法开展防汛抗洪工作,依法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努力形成人人懂法、执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共同为我国的防汛减灾事业努力工作。 2、加强防汛指挥部的权威性。防汛减灾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对其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更需要社会各部门各阶层的共同积极参与。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明确了防汛指挥部的政府职能,同时明确了防汛紧急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中国的抗洪史已经反复证明,对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是夺取防洪抗灾胜利的最基本条件,这是我国防汛工作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防汛指挥部负有对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职能,必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必将贻误战机,酿成严重后果,加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发扬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弘扬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提倡上下游左右岸相互支持,各部门全社会团结协作的精神,打好防汛抗洪整体战。 3、加强洪水调度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工作。这次《条例》修订增加了洪水调度方案的有关内容,这是规范防汛抗洪工作程序,有效防控、科学防洪,实施洪水管理的具体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流域管理机构必须依法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本流域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洪水调度方案的制订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依据防御洪水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和总体对策。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要具体,便于操作。经过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督促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好方案的具体措施,在思想、组织、预案、队伍、物资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有序防控,科学防洪。 4、依法加强防汛工作责任制。《防洪法》和《条例》都规定了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防汛抗洪必须具备的组织保证,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同时,防汛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保安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的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职能,落实相关的责任制,完成防汛指挥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所有防汛抗洪责任制都具有法律效应,必须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把行政首长和部门的防汛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5、加强防汛工作的执法检查。为了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防汛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这部法规的基本条款、基本内容和基本内涵,把它作为指导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的基本准则,真正把防汛抗洪工作纳入法制化程序,开创依法防汛抗洪的新局面。同时,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门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系,开展经常性的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执法检查,依法管理防汛工作、依法规范人类活动,依法纠正防汛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使防汛抗洪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政策原文:https://slj.ankang.gov.cn/Content-126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