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3-0440 | 公开目录: | 国家行政法规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办河湖〔2023〕14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1-03 09:10 |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我国山区河道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因强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时有发生。一些山区河道周边人类活动频繁,挤占河道、私挖乱采、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对山洪灾害产生放大效应。2022年3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防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畅通河道行洪空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名录管理。以全国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山洪灾害防治县详细梳理山洪灾害防治区内流域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河流,逐条河流核查河流名称、所属行政区、所属水系、河流长度、流域面积等情况,建立河道名录。其他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山区河道,有关地方可结合实际组织梳理排查。
二、落实管理责任。对名录内河道,明确乡级和村级河长责任人、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等“四个责任人”,分别承担河湖管理保护领导责任、防汛责任、部门责任和巡查管护责任。水利部将山区河道管理情况纳入国务院河长制湖长制督查激励,各地要把山区河道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
三、公布河道名录。2023年7月1日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山区河道名录,明晰“四个责任人”名单,在县乡村域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每年结合山洪灾害发生情况、山洪灾害补充调查评价结果等,动态调整山区河道名录和“四个责任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划定管控边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进名录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组织开展划界成果复核,加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划界成果衔接,对于降低划定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并公告调整后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五、加强审批监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组织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主体,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和分类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查,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严禁以任何名义非法占用和束窄河道。
六、整治碍洪问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的建筑物,阻碍行洪的片林和高秆作物、围堤套堤、桥梁道路、设施大棚,油气、电力、通信、供排水等穿堤管道缆线,以及塘坝、堰坝等,全面深入排查,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项整治销号。对于阻水严重的问题,要立行立改,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七、加强巡查管护。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巡查管护队伍,将责任落实到人。有河道管理单位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河段,充分发挥管理单位作用,明确巡查管护责任人,建立巡查管护制度,强化巡查管护;其他河段,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公共服务,设立专管员、巡河员、护河员、保洁员等巡查管护责任人,解决河道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八、规范管护行为。巡查管护责任人要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重点巡查居住人口密集、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加大汛期巡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河长责任人,由河长责任人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单位)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清理整治,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
九、推进智慧管理。各地要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河湖遥感本底数据库,将山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信息上图入库。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名录内河道的动态监管,提高问题发现、推送、处理的时效性。
请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1日前,通过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报送山区河道名录。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