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解读说明

作者:发布日期:2024-05-2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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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解读说明
索引号 016048180/2024-0358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5-20 10:51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安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细则(2022-2025年)》等要求,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市水利局制定了《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依据

《清单》起草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水利监管领域涉及到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见清单)。

三、起草过程

市水利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进行了梳理,广泛调研其他地区发布的免罚清单后,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清单》初稿,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12日,市水利局向公众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相关领导及科室征求意见,对建议进行吸纳。2024年4月12日,市水利局组织相关领导和科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合法性审核的意见,《清单》通过合法性审核。2024年4月22日,市水利局召开2024年第5次党组会,会议审定通过《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2024年5月20日,《清单》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清单》共有免罚事项20条,其中水资源类5条,河道管理类8条,水土保持类7条。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链接:https://slj.ankang.gov.cn/Content-2708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