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安康城区环城南路市政道路环境整治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者:发布日期:2024-04-2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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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安康城区环城南路市政道路环境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相关材料收悉。

安康城区环城南路市政道路环境整治工程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西起香溪路口,东至黄洋河大桥西端,属整治提升项目。工程全长约3.6km,道路红线宽度40m,建设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道路主要景观节点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包括香溪路-文昌南路节点、文昌南路-高井路节点、高井路-泸康大道节点、诚鹏机电城节点、翠屏路节点、十天高速路入口节点、高速入口-黄洋河大桥节点,以及高井路十字东北角口袋公园、泸康大道十字东北角口袋公园、翠屏路十字东北角口袋公园等3个口袋公园的提升改造;二是专项设计工程,包括道路、给排水、护坡、挡墙、附属设施更新等。工程占地面积4.63hm2,总投资3855.70万元,计划202410月开工,20261月完工,总工期16个月。

经审查,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符合实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通过审查,决定准予安康城区环城南路市政道路环境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临时防护和回覆。开挖的土石方要做好临时防护、回填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你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汉滨区税务局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8670.90元。

4.定期向我局和汉滨区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自觉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6.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当尽快开展水土保持措施自主验收,并将自主验收资料报备我局以备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汉滨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将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安康市水利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