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汉滨区330KV输变电站站外道路吉河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5-0554 | 公开目录: | 批准结果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安水发〔2025〕81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2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5-21 10:14 |
汉滨区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汉滨区330KV输变电站站外道路吉河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防洪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在吉河镇高水社区跨越吉河建设该工程。
二、同意汉滨区330KV输变电站站外道路吉河桥建设方案。
拟建汉滨区330KV输变电站站外道路吉河桥位于吉河镇高水社区,起点接安吉公路,一跨跨越吉河连接汉滨区330KV输变电站站外道路。桥梁全长30m,桥面宽7m,上部结构采用工字型钢混组合梁,下部桥台采用坐板台、U台,基础采用扩大基础、钻孔灌注桩基础,嵌岩桩。设计洪水频率为50年一遇。
拟建桥梁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分别为:
起点:X=593359.083,Y=3612123.275;
终点:X=593386.805,Y=3612111.806。
三、你局应依法严格履行河湖监管责任,强化河道监管和施工监管,严禁施工期间在河道内堆放弃土弃渣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你局备案。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你局统一指挥。建设单位应落实防治与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投资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六、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报你局备案。工程开工时,你局要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填写监督检查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安康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