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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建立六项机制 实现河长治

作者:发布日期:2017-07-0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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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紫阳县坚持用制度保障治水常态化,通过建立六项长效机制,确保了全县河长治, 江河安澜。

建立监督巡查制度。建立县、镇、村三级监督巡查机制,实行县级河长一月一督查,镇级河长半月一检查,村级河长每周一巡查。对涉水及环境问题,镇级河长办在1个工作日内接收并上报,县、镇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牵头办理,5个工作日内确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及时协调,实施督办。

建立工作督办制度。对“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采取“定期询问”、“随机抽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对“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的事项实行专项督办;对河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建立信息公开通报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工作重点推进、重点督办事项办理等实行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结。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各级河长办公室及成员责任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落实好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河长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

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将各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河长制履职情况将纳入县目标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予以表彰,其中名前茅的,分别给予5—10万元奖励,凡受到省、市及以上表彰的,予以重奖。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按《紫阳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严追责。

长效机制的建立,“河长制”优势和作用得到显著发挥,4月以来,该县共查处河道乱倒乱弃7起、非法采砂3起,刑事立案6起,其中,刑拘2人,移送起诉1案,有力的打击了涉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