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格将由2.3元/吨调整为3.0元/吨。同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城镇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
第一级为户年用水量180吨以下(含180吨)的部分,每吨水价为3.0元;第二级为户年用水量在181吨至260吨(含260吨)的部分,每吨水价为4.5元;第三级为户年用水量261吨以上,每吨水价为4.60元。此次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按高于一档水价标准执行,每吨水价为3.19元。同时,将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简化合并为非居民用水,实行工商同价,按每吨5.9元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吨10元。
水价调整后,以平均月用水量3吨/人计算,月水费支出9.3元/人,比现行2.3元/吨水价增加水费支出2.4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很小,水价调整对居民收入影响及其微小。另外,从同类商品服务消费比价来看,影响也较小,不会对城区居民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