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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非法捕捞触刑律 投放鱼苗补过失

作者:发布日期:2018-06-2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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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秦峰 
  记者6月7日从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近日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紫阳县水利局、公安局联合下发公告,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全县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2017年5月,紫阳县某村村民朱某某购买了充电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在其居住地的附近河道内电击捕鱼,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朱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不仅向朱某某告知了法律规定,还向他讲解了电鱼对环境的危害。电鱼不仅会将水中鱼类不分种类大小直接电击致死,而且会破坏鱼类的繁殖能力,导致水中贝类、藻类等生物死亡。同时,电鱼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电鱼人员伤亡。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教育,朱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审理期间,朱某某于5月17日在司法机关及渔政部门的见证下将其主动购买的1.68万尾鱼苗投放到汉江水域。鉴于朱某某真诚悔罪,在审判前主动购买鱼苗投放到汉江,积极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法院对朱某某从轻处理,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真诚悔罪,主动购买鱼苗投放,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不是单纯地惩治违法分子,还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注重辖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按照集中管辖规定,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主动探索融入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督促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为安康市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强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点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决不能抱着“环保多我一人少我一人差别不大”的思想,更不能把保护环境的责任全部归于别人。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大家共同努力,持之以恒,才可能为社会、为后代留下美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