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安康市水利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拟不邀请各方列席会议,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四条 各方列席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各方列席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向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安排各方代表列席的会议,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会议主办方通过网站、电话等,公开或定向发出邀请,会议召开24小时前完成确定人员,报政办科备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列席。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办科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会议议题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纪要应说明列席人员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