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作者:发布日期:2021-01-0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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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记录。 
第三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对申请人及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拟公开内容严格审核,并经司法部门审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回复。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回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通过网络或邮寄等方式回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电话联系政府信息申请人,询问申请信息收取情况,告知申请信息基本办理结果。 
第九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