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2-0067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水发〔2022〕210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9-13 16:55 |
各县(市、区)水利局,镇坪县、宁陕县农水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瀛湖管委会办公室,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应急〔2019〕2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鼓励举报、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和有关单位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康市水利局
2022年9月13日
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应急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应急〔2019〕2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人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先行给予100元的奖励,经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安全隐患或未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00元至500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和较大安全隐患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奖金的具体发放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水利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水利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市水利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安康市水利局通过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举报途径等内容。
第七条 市水利局接到举报后,根据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向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发生地所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第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银行账号,由受理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账号内。
第十条 市水利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