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4-05-2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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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24-035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发〔2024〕8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5-20 10:44

安规〔2024〕007-水利局001

各县(市、区)水利局,宁陕县、镇坪县农水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局属各科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安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细则(2022-2025年)》和市司法局《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将《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单位在开展本部门水利执法工作时,严格按照《清单》拟定的适用条件,抓好贯彻落实。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市水利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一、认识《清单》制定意义

厘清水利行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推行柔性执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开展“三个年”活动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在执法监管实践中加以运用,提高水利法治保障水平。要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清单》适用条件情形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既彰显“执法力度”的同时又精准传递“执法温度”。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各相关单位在调查后发现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附件1),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附件2),经复核整改情况,当事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填写《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34),经局案审会通过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核查,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坚持处罚教育结合

各相关单位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要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措施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守法意识,开展守法经营。对于免罚后仍“明知再犯”,从严从重查处。

要重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档案资料闭环管理,及时留存调查、教育等环节纸质版、电子版档案资料,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到“一案一卷”规范管理。

 

附件:1.安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xlsx

2.承诺书.docx

3.安康市水利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docx

4.安康市水利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安康市水利局

2024年5月20日

解读说明:https://slj.ankang.gov.cn/Content-2708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