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发布日期:2022-03-1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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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科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科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科室(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编制、更新信息内容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五)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科室(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