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办科牵头,机关党委配合实施,并纳入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信息公开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各科室(单位)工作是否落实。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贯彻落实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各项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科室(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予以反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政务公开评议活动由局政办科组织,评议活动每年组织1次,评议结果将书面反馈被评议科室(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