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计划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3-0114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水规计发〔2023〕2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1-13 16:25 |
各县(市、区)水利局,宁陕县、镇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恒口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计划的通知》(陕水规计发[2023]11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经商市财政局,现将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划共下达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1300万元(详见附表),主要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优先保障脱贫人口安全饮水,巩固好脱贫攻坚饮水安全成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工程维修养护。
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规定执行,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2018〕17号)、《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水发〔2019]7号)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严格控制资金支出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计划顺利执行。脱贫县资金按照《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农办〔2018〕6号)有关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评价,逐级填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接此通知后,请抓紧做好计划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于6月初和12月初向市水利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在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度。
资金预算另文下达。
附件: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计划表
安康市水利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