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3-01-0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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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23-0010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发〔2022〕30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1-05 16:08

各县(市、区)水利局,镇坪、宁陕县农水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瀛湖管委会,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规范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从源头上防范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促使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题清单》(2022年版)(监督安〔2022年〕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要性

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落实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质量和安全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监管原则,严格履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水利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落实水利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工程开工前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通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零事故”成果持续巩固。

二、严格规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程序

(一)全市所有水利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同时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分级负责。 

(二)市县职责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康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级监督责任范围的通知》(安水发〔2019118号)文件执行。市级审批项目或省级审批项目需要市级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市水利工程技术中心统一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统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县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程序由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办理。

(三)市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市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受理,建设监督管理科登记,市水利工程技术中心办理。

(四)市水利局发文启用“安康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原“安康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专用章”废止。“专用章”由市水利工程技术中心使用管理,“专用章”使用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五)项目开工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巡查、督查和稽察等方式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监管,项目法人必须无条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对不严格要求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相关服务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坚持减时限、减环节、减资料,做到优质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市水利局建设监督管理科要切实履行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加强对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市水利工程技术中心要落实人员、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全力做好市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受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坚持内容不少、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夯实责任,落实人员,明确任务,建立配套制度,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通过扎实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前移水利质量安全监管关口,有效防范风险隐患,努力开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新局面。



安康市水利局

2022年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