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3-01-0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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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23-0009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发〔2022〕306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1-05 16:06

各县(市、区)水利局,镇坪县、宁陕县农水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瀛湖管委会办公室,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助力水利工程建设有序推进,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效益正常发挥。经研究,现随文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十条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安康市水利局

2022年1230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第一条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要支流(含汉江)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中小型水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村小水电站工程、城乡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节水灌溉、库区移民后扶项目、水生态工程等水利投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条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管理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相关法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管理,严格招标程序,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杜绝借用资质中标和违法分包转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招投标过程及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市水利局。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市县水利部门同时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必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签订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有在建项目开工前必须由项目法人按要求将工程相关信息录入陕西省水利建设与监督管理平台。

第五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包括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政府验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否则一律不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稽察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质量安全问题清单进行监督检查。市水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在建水利工程开展督查和稽察,督查不定期开展,原则上对每个县每年至少稽察一个以上在建项目。各级检查、巡查和督查发现的严重质量安全和建设管理问题,市水利局将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全市通报,通报抄送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对于稽察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违规市场主体严格执行不良行为记录

建立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各级检查、巡查、督查和稽察中反馈的严重质量安全和建设管理问题,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在“信用安康”网站执行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凡记入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安康市境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终身制,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行落实。水利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级检查、巡查、督查和稽察所发现重大质量安全和建设管理问题以及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计划约束管理

凡是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巡查、督查和稽察中反馈有严重质量安全和建设管理问题,特别是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水利局将向省水利厅建议调减工程所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项目和资金计划。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长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市水利局停止同类项目资金计划安排。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创优奖励制度

鼓励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创优,对水利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标准,安全生产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予以加分,在同类项目计划申报中予以倾斜,并对参建单位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