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3-10-2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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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23-0415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发〔2023〕219 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0-25 08:10

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我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特修订完善了《安康市水利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24日


安康市水利局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安康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s://slj.ankang.gov.cn/),政务新媒体是指安康水利微信公众号(微信号ankangshuili)和安康水利官方微博(微博码3226537432)以及移动客户端平台。

第三条 市水利局微信公众平台和官方微博是市水利局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展示整体形象、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市水利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步开展,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责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防中心信息科,由信息科专人负责管理、运营。

第五条  禁止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擅自以市水利局、所属科室及局属单位的名义注册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单位相关的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严格执行遵循“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程序,经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发信息科校对发布。所有信息、稿件、图片等未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发,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严禁未经领导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全市水利中心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提高亲和力和吸引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服务到位,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不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第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党委、政府网站以及上级要求刊发的相关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保证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员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点赞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一条  利用政务新媒体回复群众诉求,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2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反馈。通过政务新媒体提出的网上办事申请,由责任科室、单位按照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上接收的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科室、单位必须及时响应,按照《安康市水利局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办法》,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按照应对处置办法,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向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并制定长效措施预防同类舆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专人读网、日常巡查、24小时值班,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应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四条  登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后台,必须使用办公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备案信息和网站栏目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在2日内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出现内容更新不及时、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政办科负责解释,原《安康市水利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