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安康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陶勇俊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0016048180L
日期:2024年9月20日
受委托单位:安康市水利工程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杰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东井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00MB2A021998
日期:2024年9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安康市水利局委托安康市水利工程技术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安康市辖区管辖范围内河湖库区等涉及水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以安康市水利局的名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
三、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如下:
(一)宣传贯彻水法规;
(二)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三)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委托执法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行政委托事项;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辖区范围内代为行使水行政执法权,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由委托单位送安康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