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安办字〔2021〕43号)要求,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指导计划用水管理,统筹生态环境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拟订跨区域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2、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细化落实河湖管理责任。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切实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4、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负责全市能源资源开采水保补偿费征稽管理及恢复治理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及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负责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负责对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掩埋物体、违法建筑物、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6、开展“垃圾围堰”整治,组织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7、负责因河道采挖、水土流失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8、负责防洪、堤防工程及河道规划范围内沙石料堆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9、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水电,在秦岭和巴山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加强全市水电站生态整治,秦岭核心保护区内水电站限期退出、拆除,对重点保护区内水电站进行评估分类整治;推动全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流量下泄监督。
10、负责本行业内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