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6-07-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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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80/2016-0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发〔2016〕99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05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07-06 10:10

各县区水利局,市局相关科站:
  《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会议研究确定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安康市水利局
2016年7月5日

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区两园一中心”总体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水利产业园区创建并规范其命名及扶持奖补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市级水利产业园区的主要目的是以园区承载的理念融合项目建设与产业发展,示范引领各类水利基础设施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
  第三条  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分为生态渔业、水保生态、节水灌溉等3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奖补工作。
  第五条  市级水利产业园区申报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园区经营主体向县(区)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县(区)水利局在接到园区经营主体书面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园区建设现状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及附件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利局。
  第七条  向市水利局提交的附件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发展规划报告、园区建设报告和市级水利产业园区申请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县(区)水利局初核意见以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
  第八条  市级水利产业园区评定工作由“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站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市级水利产业园区评定及奖补扶持工作应依据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本着依法、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十条  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体现基础设施配套、管护措施到位、经营主体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发展规模适度、产品质量可靠、示范作用明显、综合效益较好等园区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在接到县(区)水利局的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后,由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园区,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并现场评分。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组由市县水利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1名农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参加,每个现场核查组总人数为5至7人。
  第十三条  评分结果由现场核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得分在85分以上的园区申报资料提请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市级水利产业园区评定名额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10个。
  第十五条  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市级水利产业园区评选的会议审定结果应报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统一组织公示,接收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正式命名“安康市市级水利产业园区”并授牌。
  第十七条  对正式命名的生态渔业类市级水利产业园区按照新建园区每个奖补30万元、改造提升园区每个奖补20万元的标准,由安康市水利局对园区经营主体实行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在上级下达的渔业项目资金中安排。奖补资金应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整治、良种培育、装备提升等方面。
  第十八条  对正式命名的水保生态及节水灌溉类市级水利产业园区,由安康市水利局按照每个园区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水利水保项目奖补扶持。对正式命名前水利项目投入已超过100万元的园区,在下年度再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水利项目扶持。奖补扶持项目应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