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制定印发《安康市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积极实施湖长制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18-0412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4月02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4-02 17:37 |
3月27日,安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安康市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安康市实施湖长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在2018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湖长体系,并抓好湖长制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湖长制的实施范围,要求对常年水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及水库(含电站水库)实施湖长制,同时对全市所有人工湖、堰塘等水体按湖长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与河长制紧密衔接的市、县(区)、镇(办)湖长制组织体系。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担任市总湖长、副总湖长;各县区按照所在区域和所属流域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设立湖长,大中型水库落实县区级湖长,确保湖库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实施意见》从严格水域空间管控、强化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库执法监管机制六个方面明确了实施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并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宣传监督四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要求各县区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完善“河长(湖长)+河警+X”工作责任体系,协同推进湖长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