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汉滨区吉河回龙观中桥防洪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发布日期:2024-08-23 16:10
分享到:

汉滨区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汉滨区迎风至吉河公路自立至吉河段改建工程回龙观中桥防洪评价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防洪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吉河镇政府在吉河镇自力村跨越吉河建设回龙观中桥。

二、同意汉滨区吉河镇回龙观中桥建设方案。

回龙观中桥位于汉滨区迎风至吉河公路自立至吉河段改建工程测设桩号K0+603.5K0+640.5,一跨跨越吉河。桥梁全长37m,宽8.5m,上部结构采用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下部结构桥台采用柱式台,桩基础,设计洪水频率为1/50

拟建桥梁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分别为:

起点:X=3610242.2370, Y=495516.5605

终点:X=3610262.6536, Y=495494.5811

三、你局应依法严格履行河湖监管责任,强化河道监管和施工监管,严禁施工期间在河道内堆放弃土弃渣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你局备案。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你局统一指挥。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报你局备案。工程开工时,你局要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你局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你局备案。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安康市水利局

2024年8月23日